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

时间:2024-04-03 07:17:19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你写承诺书时总是没有文字可写?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1

一、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福建省和泉州市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客户的利益,树立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承诺,圆满完成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维修过程中,如需要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延长维修时间时,及时和客户沟通,取得认可后才予实施,想用户之所想,尽力为客户节约每一分钱,不多收费、乱收费,不做有损客户利益的事。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并贴上标识,以备客户查验,汽车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

五、对贵单位维修的车辆,特提供如下服务:

1、每天24小时救援服务,设立应急电话:0595-22;22,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市区范围内半小时内到达(市区内施救出车出人免费)。

2、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3、提供代送年检服务;

4、建立完整的维修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5、根据贵单位的制度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6、车辆发生肇事时应贵单位的要求可及时配合处理车辆善后事宜,贵单位肇事车辆的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结算,需要时,也请贵单位给予配合。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汽车维修小组,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若贵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工时、材料由承修方全额赔偿。

八、接受贵单位对我厂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贵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贵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

十一、建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2

我现持有型机动车驾驶证。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我郑重承诺:

1、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2、刻苦钻研驾驶技术,学习安全驾驶经验,遵守操作规程,车辆做到定期保养及维护,保证车容、车况良好,行车途中自觉做到不吸烟,不接打手机,不将车辆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按要求办齐车辆的行驶证及保险,按规定参加年检。

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支持交通民警执法,发生违章要依法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5、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到不占道行驶、不强行超车,不抢红灯、不超速、不逆向行驶、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车。

6、通过交叉路口、繁华路段、转弯一级学校附近时,自觉将车速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坡道路段不空挡滑行

7、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骑摩托车要带头盔,即使小车要系安全带,车内要有灭火器材。

8、工作时间不随便外出,严守工作岗位。

对以上承诺,我若有违反:

1、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相应处罚。

2、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及所有的亲属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单 位( 盖 章 ):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xx年8月24日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3

机动车是指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道路上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作为一名车辆机动车(车主)驾驶人,为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我向社会郑重承诺遵守以下行为:

一、不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

二、不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驾驶人货混装车辆;

四、不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持证的车辆;

五、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驾驶,不超载驾驶,不违规驾驶,不占道驾驶,不违章载客;

六、不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需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七、不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八、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该车行车证;

九、车辆上道路行驶时,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十、新(旧)购车辆,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十一、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十二、按时年审驾驶证、换证或年检车辆;

十三、严格按规定配戴安全帽驾驶或乘坐车辆;

十四、积极参加各种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培训。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4

为了维护双方权利,同时为提高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性特要求公司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对所有维修、保养车辆给予保证承诺,具体细则如下:

一、维修配件质量及价格承诺

(一)车辆所有维修配件均符合汽车4S店标准配件质量的要求。

(二)车辆所有配件的价格不能高于汽车4S店标准配件规定的价格。

二、质量保证承诺期限

(一)整车修理或发动机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6个月(其中喷漆部位保质期为1年)。

(二)变速箱、分动箱、前后桥等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个月。

(三)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个月。

(四)在矿区、泥土砂石路等恶劣条件下行驶的车辆,上述保修期按50%执行。

三、质量保证承诺说明

(一)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及配件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将及时无偿返修。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站将给予退还用户维修该故障的直接工时费及材料费。

四、不予保修事项说明

(一)鉴定属使用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二)鉴定属缺油、用错油等人为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三)鉴定属使用不当,如人为短路、湿水引起发电器元件或线路等元件损坏的。

(四)不按保修卡规定里程来厂保养。

(五)在保修期内有作弊行为的车辆。

(六)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未经本厂鉴定、同意,自行拆装造成损坏的

(七)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响、报警及已出现异常情况,而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强行驾驶直接和扩大部分的零件的损坏及因而引起继发性故障的。

(八)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破坏故障原始状态,造成无法鉴定的故障。

(九)由于外界环境原因(如自然灾害、化学腐蚀等)而导致车辆损坏。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5

机动车检测站是私企,工资大约2K左右双休,有时要加班但没有加班费,尾气太大,百分之百有喉炎。

这个行业没有辛苦不辛苦一说,简单说,大厅都是室内工作,针对客户问询,主要是脾气好点,因为可能一个问题一天需要回答很多遍。

车间工作实际上就是室外了,环境肯定夏天热冬天冷,而且必须上车有驾照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

1、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

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

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

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

4、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5、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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